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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虚拟财产盗窃罪定罪量刑难
当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游戏角色、装备、游戏币、数字收藏品等虚拟资产被盗时比特币是不是非法的,定罪量刑会遇到两类问题:
盗窃虚拟资产,尤其是比特币等国家不鼓励投资的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是“盗窃”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定罪量刑都涉及价格鉴定和案件价值界定。 如何界定虚拟资产的价值?
按照被害人的进货价,被告人的销售价,还是案发时的市场价?
谁来做价格评估?
从今天开始,我们就通过一些案例来看一下不同收费标准的区别,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对这些案例有哪些影响。
2017年“Ashcoin”失窃
常某花了5万元左右,从笔多宝购买了5万多枚“阿喜币”。 2017年11月24日,他想操作“Ashcoin”钱包参与一个空投项目。 因为到晚上12点多手术还没有成功,他就在QQ群里求助。
群友冯某表示可以帮忙,随后用QQ远程方式帮助常某操作。 短暂的操作后,冯告诉张某,他没有成功,明天早上继续,但实际情况是,他已经复制了张某存储钱包主密码的文件。 随后,冯某将钱包中的灰币分批转移出售。
常某报案后,冯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中旬被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其逮捕。 2019年12月底,一审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上诉期间,辩护人为冯某辩护: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常某是受害人。
“阿什币”不是我国承认的合法财产,物价部门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Axicoin”钱包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合法互联网计算机数据,不能成为本案犯罪的客体。
法院认为,
Chang在币多宝购买“Axicoin”的银行交易明细,以及调查人员从“币多宝”网站调取的交易记录,均记载了具体的购买时间、数量和价格; 钱包转账记录也与常某的说法和常某电脑调取的内容一致。 张某是受害人,涉案“阿什币”是他购买的虚拟货币,具有相应的价值,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存在,在他的控制下。
涉案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依法,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技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依法定罪处罚。依法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0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我们来看看定罪、数额和量刑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285条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量刑分为两级: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特币是不是非法的,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是“(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之一是数额达到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
本案涉及价格:
冯某被盗当日“Ashcoin”市值:结合2017年11月25日“Ashcoin”平均单价,2017年11月25日54868个“Ashcoin”价值为202749.962元。
冯氏运费:约16万元
Chang的进货价:5万元左右
Chang同期最低进货价:2017年9月20日至9月25日,54868“灰币”最低进货价37555.7077元。
法院表示,“对于被害人的损失价值,从被害人的进货价、上诉人的销售价、案发时交易平台的价格三个价格中,取最低价值,即受害人的购买价格,本着有利于申诉人的原则选择确定价值。 是合适的。”
最终,法院认定冯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37555.7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倍标准”,适用一档量刑,依法从轻处罚。入狱两年零三个月。
如果冯某以“盗窃罪”罪名成立,将如何判刑?
众所周知,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的量刑分为三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额范围如下:
各地适用的具体金额标准存在差异。 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罚金;
和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以盗窃罪成立,冯某所盗虚拟货币的价值,即使按被害人购买时的价格计算,也可能被列入“数额巨大”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第二类。 ,低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 “数据犯罪”的第一档更为严重。
正因如此,在类似的案件中——不仅是虚拟货币,还有其他虚拟资产如游戏角色、装备等数字资产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主张“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的合法性,但仅以数据为由提出“物价局无权对此类数据作出价格鉴定意见”、“交易所发布的参考价不具有法律效力”等意见,属于轻罪或无罪抗辩。
关于价格鉴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冯某的辩护人曾提出意见——“灰币”不是我国承认的合法财产,物价部门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该意见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本案中的 Chang 和 Feng 均直接与当时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时,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仍然允许经营和生存,但其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和监管。 因此,冯某的交易记录和价格可以核实,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924从交易所全面清算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格评估方式和证据类型可能会发生变化。 对后续的定罪量刑有何影响,需要持续关注。
但如果虚拟资产在国内合法经营和交易,如游戏角色装备、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电商平台代币,包括通过更名区别于“国外NFT”的“数字收藏品” ,除非涉及交易流通环节中被禁止的非法货币相关金融活动预计不会受到新规的影响。